選舉校友校董
1 所有普通會員包括在校友會內出任職位的會員,均符合資格成為候選人。
2 普通會員如屬以下情況,不得被提名︰
- 心光的現職教師;或
- 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見附件二)所載註冊為校董的要求。
3 校友校董的人數及任期由心光的法團校董會指定。
4 校友會可指派主席或幹事作為選舉主任,負責監察提名及監督選票的發給與點算選票,選舉主任不得是校友校董的候選人。
5 選舉主任須通知全體會員關於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確實提名期、提名方法、投票與點票日期、公佈結果日期及其他有關資料。同時,選舉主任須通知全體會員關於候選人的資格及責任。
6 個別會員可提名自己或其他合資格候選人參加選舉。
7 每名會員至多可提名兩名候選人。
8 如執行委員會或會員大會認為需要,可設立支持動議的特別機制。
9 選舉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的提名須有提名人的簽署、一名和議人及一名被提名人(蓋章可用作代替簽署),並須在進行選舉的會員周年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舉行前至少兩星期交予秘書。提名人及和議人必須為校友會的有效會員。
10 投票應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
11 如候選人的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而出席會員中不少於50%對候選人投以信任票,候選人即可當選。
12 如沒有被提名人,校友會可考慮延長提名期限及在該延期後再次進行選舉。
13 取得最多票數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須獲宣佈當選出任有關空缺。若任何空缺各候選人的得票數目相等,必須重點得票數目相等的選票。若經過重點後,該空缺各候選人的得票數目仍然相等,須由出席該會員大會有投票權並在會上投票的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再次表決。若經過該再次表決後,各候選人所得票數仍然相等,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出任人選。
14 選舉校友校董的日期與提名截止日之間相隔應至少兩個星期。
15 每名被提名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交約二百字的中文或英文個人資料簡介。在簡介內,被提名人須聲明本身有否違反《教育條例》第30條(見附件二)關於常任秘書長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校友會會員判斷他是否適當的候選人。
16 在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日,選舉主任須向全體會員發出信件,列明被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各候選人的簡介並隨附候選人作出的聲明。校友會在發出關於候選人的資料前,須先確定會否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該信件亦應解釋選舉的程序及時間表。
17 選舉主任可安排舉行會議,由候選人在會上向全體會員作自我介紹及回答會員的提問。
18 校友會全體普通會員均有權在選舉中投票。
19 選舉主任須安排在同一日內進行投票及點票。校友會全體會員、所有候選人及心光校長均可獲邀請出席見證點票。
20 選舉主任須將選舉結果通知全體會員。
21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後一星期內以書面向校友會提出上訴,但須說明上訴理由。
22 在收到書面上訴申請後,執行委員會須委任由三人組成的上訴小組處理該上訴申請。該小組須由主席、一名執行委員會委員及一名非校友會會員的人士組成。上訴小組不會就上訴進行正式聆訊。執行委員會須將投訴或上訴結果通知該落選的候選人。此為最終的決定。
23 經上訴小組及該落選候選人同意後,執行委員會可向校友會全體會員公佈該投訴或上訴結果。
24 如因校友校董在任期內辭職或基於任何其他原因引致有校友校董空缺,校友會須在三個月內以同樣方式進行補選,選出另一校友校董填補空缺。
25 在執行委員會的指示下,選舉主任除負責校友校董的選舉工作外,亦可能負責執行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工作。在選舉程序成功完成後,選舉主任的職責被視為已完成。
26 當選的校友校董須遵守《教育條例》所訂明的規則、操守指引及其他規定以及教育統籌局關於校友校董選舉的指示。校友校董亦須受本會章及法團校董會會章所約束。(請參閱附件三)
27 校友會可不時發出其他指引或指示,規管當選的校友校董的行為。校友校董須受此等指引或指示約束。
28 當選的校友校董須定期向執行委員會匯報。他們亦須於本身任期結束時或於執行委員會決定的時間,向會員大會匯報。
附件二
章: | 279 | 標題: | 教育條例 | 憲報編號: | 27 of 2003 |
條: | 30 | 條文標題: | 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 | 版本日期: | 01/01/2005 |
(1)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由2003年第3號第11條修訂)
(a) 該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b) 該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c) 該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d) (由2004年第27號第11條廢除) (e) 該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的陳述或提供的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f) (由2004年第27號第11條廢除)
(1A) 如—
(a) 申請人—
(i) 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或 (ii)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 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將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b) 申請人未滿18歲,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將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c) 申請人—
(i) 已年滿70歲,而他沒有出示由註冊醫生於申請的日期前兩個月內發出並證明申請人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職能的醫生證明書;或 (ii) 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沒有出示由註冊醫生於該項要求的日期後發出並證明申請人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職能的醫生證明書,
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將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或
(d) 有關申請是就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提出的,或是就根據第40BK或40BU條作出的呈遞所關乎的學校提出的,而申請人已註冊為5間或多於5間學校的校董,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將申請人註冊為該校的校董。 (由2004年第27號第11條增補)
(2) 如—
(a) 常任秘書長覺得某不設法團校董會學校的多數校董不接受申請人為該學校的校董,則須拒絕將申請人註冊為該校的校董;或 (b) 申請人—
(i) 名列於常任秘書長拒絕根據第40BM或40BW條批准的建議校董名單上;或 (ii) (在不抵觸根據第40AR條授予的豁免的情況下)註冊為某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的校董,會使該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組成不符合該會的章程,
則常任秘書長須拒絕將申請人註冊為該校的校董。(由2004年第27號第11條代替)
附件三
校友校董選舉的行為操守
候選人提名
- 不得向參選或不參選的任何人士提供任何利益。
- 不得向已被提名的任何候選人提供任何利益以誘使他退出選舉。
- 不得向任何候選人提供任何利益以誘使他不盡全力參選。
- 不得因任何人士參選或不參選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 不得因任何人士退出選舉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 不得因任何候選人不盡全力參選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 不得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或威迫手段,迫使任何人士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選舉。
- 不得以欺騙手段慫恿任何人士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選舉。
競選活動
- 不得作出任何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包括但不局限於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性格、資歷或以往行為的陳述。
- 不得參與很可能引致被批評或被指稱不良行為的任何活動,並應遵守公平選舉的原則。
- 在未取得書面同意前,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尤其是在競選宣傳材料內公開或隱藏地支持任何人士或機構。
投票
- 不得提供任何利益以誘使任何人士在選舉中不投票。
- 不得提供任何利益以誘使任何人士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推選某候選人。
- 不得提供任何食物、飲品或娛樂或代繳其費用,作為任何人士在選舉中不投票的誘因或報酬。
- 不得提供任何食物、飲品或娛樂或代繳其費用,作為任何人士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推選某候選人的誘因或報酬。
- 不得向任何人士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或威迫手段,以影響該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投票決定。
- 不得以欺騙手段慫恿任何人士在選舉中不投票。
- 不得以欺騙手段慫恿任何人士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推選某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