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 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Rev.11-4-2011)

 

只供參考

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引言

 

1. 本選舉指引按照《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建議校友校董的選舉程序。條例中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請參閱附件一。法團校董會須把本指引分發給學校認可的校友會參閱,以便制訂校友校董的選舉機制。校友會可參考本指引,按照本身的需要,在校友會章程設訂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細則。

 

2. 自從公營學校於2000年實施校本管理以來,教育局一直致力推動學校各主要伙伴參與學校的管理和決策事宜。條例的目的,是透過教師、家長和校友等主要伙伴加入法團校董會,在學校推行一個公開、具透明度和多方共同參與的學校管治架構。法團校董會須設有最少一名校友校董。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視乎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規定)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校友會,為校友校董作出提名。如認可校友會沒有校友校董的提名,法團校董會可根據條例第40AP(5)條,提名其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校友校董。

 

3. 校友校董選舉須透過認可的校友會舉行,校友會章程須就校友校董的選舉程序作出規定,並確保有關機制公平和公開,以及向所有校友會會員公布有關詳情。如有需要,校友會可修訂其會章,以便合乎條件成為認可校友會,舉行校友校董選舉。校友會在制訂校友選舉機制前,必須諮詢所有校友會會員。校友會日後對選舉機制所作的一切修訂,亦須妥為記錄。

 

 

 

候選人資格

 

4. 學校的所有校友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5.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1.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2.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6.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人數和任期

 

7. 法團校董會應在其章程內訂明校友校董的人數和任期。一般情況下,校友校董的任期宜在九月一日生效及在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提名程序

選舉主任

 

8. 校友會可委派主席或一名幹事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提名期限

 

9. 校友會應在其章程內訂明校友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

 

提名

 

10. 選舉主任應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及點票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同時,選舉主任須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校友校董候選人的資格(上述第4至6段)和職責。每名校友會會員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校友會章程可說明每名校友會會員最多可提名多少位候選人,以及是否需要設立和議機制。如設有和議機制,校友會章程須訂明與和議程序有關的規定,例如和議人必須是認可校友會的會員,以及和議人的數目。所有規定必須合理,以確保和議機制公平及公正。

 

11.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校友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候選人資料

 

12.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須符合校友會的規定。

 

13.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校友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校友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可能的話,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校友介紹自己及解答校友提出的問題。

 

 

投票人資格

 

14. 學校的所有校友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選舉程序

 

投票日期

 

15. 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投票方法

 

16.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選票樣本見附件二。

 

點票

 

17. 選舉主任可安排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並可邀請所有校友會會員、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

 

18. 如有多於一個校友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可成功當選校友校董,然後是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如此類推,直至填滿所有空缺為止。校友會應事先在其章程列明,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何種方式決定當選人,例如進行第二輪投票或抽簽決定。有關規定應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公布結果

 

19. 選舉主任應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選舉的結果。

 

20.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校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校友會應在其章程內訂明校友校董選舉的上訴機制,並確保有關機制公平及公正。

 

 

 

選舉後跟進事項

 

21. 校友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該校的校友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該校的校友校董。

 

 

填補臨時空缺

 

22.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注意事項

 

23.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可分別為上、下午班各認可一個校友會。另外,如上下午班制學校只有一個認可的校友會,同時代表上、下午班,則上午班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最少一名校友校董。

 

24. 作為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校友須留意載於附件三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25. 常任秘書長接獲學校校董註冊的申請後,須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並可以«教育條例»第30條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教育局

附件一

《教育條例》

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40AL

  •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校友校董。

40AP

  •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視乎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規定而定)可為上、下午班各認可一個校友會。

  • 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校友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下述的事項,方能獲認可—

    1. 該校的所有校友均可成為其會員;

    2. 只有該校的校友可選出或成為該會的幹事;及

    3. 選舉制度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 認可校友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 如沒有人獲提名,法團校董會可提名其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 候選人必須是該校的校友。

  •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40AU

  • 填補校友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40AX

  • 如學校的認可校友會認為某校友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校友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校友校董的註冊。

 

附件二

XXX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XXX 學校校友會

Election of Alumni Manager 校友校董選舉

 

Ballot Paper 選票

 

Voting Date:

投票日期:

Please read carefully the “Directions for Voting” overleaf before casting vote.

填寫選票前請細閱背頁的「投票人須知」

Please use a blue or black ball-point pen to mark a “” in the box against the number of the candidates you vote for. The number of “” you marked on the ballot paper should not be more than the number of vacancies. Otherwise, your ballot paper will be considered null and void.

請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在選票上候選人編號旁邊的空格內加上「」號。你在選票上所填的「」號,不能超過空缺的數目,否則,選票便會作廢。

Candidates 候選人

 

□ 1 XXX(英文姓名) XXX(中文姓名)

□ 2 XXX XXX

□ 3 XXX XXX

 

附件二

 

XXX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XXX 學校校友會

 

 

Directions for Voting

1. Put no other marks on the ballot paper other than the mark “” or it will be considered null and void.

2. Fold the ballot paper into two and do not let anyone see whom you vote for. The ballot is secret.

3. Put the ballot paper into the ballot box.

 

投票人須知

  1. 除「」號外,請勿在選票上劃上其他記號,否則選票便會作廢。
  2. 將選票對摺,切勿讓他人看見你的選擇。投票是保密的。
  3. 將選票放入投票箱。

 

 

附件三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7-(iv) 在嚴格遵守《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訂定的指引及特殊學校資助則例及任何教育局不時出具的指引下,所有普通會員均有權投票、提名及被提名為法團校董會的校友校董。

 

28 校友校董須在心光的法團校董會中代表校友會。他須為心光校友的最佳利益而努力,為提高心光學校的地位作出貢獻。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可不時要求校友校董向執行委員會提交報告。校友校董如對影響校友整體利益的具體重要事項投票,必須將其投票意向通知會員及校友會。

附件一

選舉校友校董

 

  1. 所有普通會員包括在校友會內出任職位的會員,均符合資格成為候選人。
  2. 普通會員如屬以下情況,不得被提名︰
    1. 心光的現職教師;或
    2. 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見附件二)所載註冊為校董的要求。
  3. 校友校董的人數及任期由心光的法團校董會指定。
  4. 校友會可指派主席或幹事作為選舉主任,負責監察提名及監督選票的發給與點算選票,選舉主任不得是校友校董的候選人。
  5. 選舉主任須通知全體會員關於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確實提名期、提名方法、投票與點票日期、公佈結果日期及其他有關資料。同時,選舉主任須通知全體會員關於候選人的資格及責任。
  6. 個別會員可提名自己或其他合資格候選人參加選舉。
  7. 每名會員至多可提名兩名候選人。
  8. 如執行委員會或會員大會認為需要,可設立支持動議的特別機制。
  9. 選舉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的提名須有兩名提名人的簽署或蓋章,並須在進行選舉的會員周年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舉行前至少兩星期交予秘書。兩名提名人必須為校友會的有效會員。
  10. 票應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
  11. 如候選人的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而出席會員中不少於50%對候選人投以信任票,候選人即可當選。
  12. 如沒有被提名人,校友會可考慮延長提名期限及在該延期後再次進行選舉。
  13. 取得最多票數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須獲宣佈當選出任有關空缺。若任何空缺各候選人的得票數目相等,必須重點得票數目相等的選票。若經過重點後,該空缺各候選人的得票數目仍然相等,須由出席該會員大會有投票權並在會上投票的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再次表決。若經過該再次表決後,各候選人所得票數仍然相等,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出任人選。
  14. 選舉校友校董的日期與提名截止日之間相隔應至少兩個星期。
  15. 每名被提名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交約二百字的中文或英文個人資料簡介。在簡介內,被提名人須聲明本身有否違反《教育條例》第30條(見附件二)關於常任秘書長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校友會會員判斷他是否適當的候選人。
  16. 在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日,選舉主任須向全體會員發出信件,列明被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各候選人的簡介並隨附候選人作出的聲明。校友會在發出關於候選人的資料前,須先確定會否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該信件亦應解釋選舉的程序及時間表。
  17. 選舉主任可安排舉行會議,由候選人在會上向全體會員作自我介紹及回答會員的提問。
  18. 校友會全體普通會員均有權在選舉中投票。
  19. 選舉主任須安排在同一日內進行投票及點票。校友會全體會員、所有候選人及心光校長均可獲邀請出席見證點票。
  20. 選舉主任須將選舉結果通知全體會員。
  21.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後一星期內以書面向校友會提出上訴,但須說明上訴理由。
  22. 在收到書面上訴申請後,執行委員會須委任由三人組成的上訴小組處理該上訴申請。該小組須由主席、一名執行委員會委員及一名非校友會會員的人士組成。上訴小組不會就上訴進行正式聆訊。執行委員會須將投訴或上訴結果通知該落選的候選人。此為最終的決定。
  23. 經上訴小組及該落選候選人同意後,執行委員會可向校友會全體會員公佈該投訴或上訴結果。
  24. 如因校友校董在任期內辭職或基於任何其他原因引致有校友校董空缺,校友會須在三個月內以同樣方式進行補選,選出另一校友校董填補空缺。
  25. 在執行委員會的指示下,選舉主任除負責校友校董的選舉工作外,亦可能負責執行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工作。在選舉程序成功完成後,選舉主任的職責被視為已完成。
  26. 當選的校友校董須遵守《教育條例》所訂明的規則、操守指引及其他規定以及教育統籌局關於校友校董選舉的指示。校友校董亦須受本會章及法團校董會會章所約束。(請參閱附件三)
  27. 校友會可不時發出其他指引或指示,規管當選的校友校董的行為。校友校董須受此等指引或指示約束。
  28. 當選的校友校董須定期向執行委員會匯報。他們亦須於本身任期結束時或於執行委員會決定的時間,向會員大會匯報。